11-17
2025

关于“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思考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发布《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指南》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指南》)。此次2025版《指南》是在2016版基础上修订完成的,内容更加系统、具体、可操作。新的《指南》完善了评估机制,细化了分类指导,并拓展了国际视野,增强了战略主动性。


《指南》发布以来,在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及产业等相关领域引起了广泛关注,并激发了行业从业人员的深入交流与探讨。笔者注意到,在相关讨论中,不同背景的从业人员对《指南》的内容及深层价值的理解深度与认识角度存在明显差异。下面,笔者谨结合自身理解,提出几点初步思考,供大家进一步讨论。


《指南》适用于“基于科技成果研制标准的活动”,其规范对象是“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不能简单理解为“科技成果转化”。直白地讲,《指南》是围绕“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这件事制定的标准,即关于研制标准的标准,以指导各行业、各类组织将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


“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在国际上亦是一个重点关注领域。例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与欧盟联合研究中心(JRC)共同发起了一项联合倡议“Putting-Science-Into-Standards”(将科学融入标准),旨在促进识别那些受益于标准化的新兴科技领域,以赋能创新、提升工业竞争力。


本次我国发布的《指南》在引言部分即指出:“当前,标准研发和科技创新同步趋势明显,标准研制逐步嵌入科技活动各个环节中,为科技成果快速进入市场、形成产业竞争力提供了重要保障。”可见,赋能创新、促进转化、提升产业竞争力,是全球创新型国家/地区布局“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主要目标


“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有利于科技成果更好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从推广应用角度来看,当一项科技成果被纳入标准后,其技术参数、接口规范等便成为行业共同遵守或参照的依据。这极大地降低了市场采纳该科技成果的潜在成本与不确定性,加速了该成果在整个产业链中的扩散与应用。


同时,将经过验证的科技成果固化为质量标准或兼容性标准,也有助于技术产品的市场准入以及用户信任的建立。


从生产制造角度看,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必须跨越从“技术就绪”到“制造就绪”的复杂升级,包含技术与工业基础、设计、材料、工艺能力与控制、质量管理、设施、供应链管理等核心维度的“准备就绪”。在这一过程中,标准化是确保技术可复制、质量可控制、生产可规模化的关键支撑。它为材料、工艺、质量和供应链管理等方面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语言”和“工艺基准”,正如《指南》指出的那样,“标准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桥梁和纽带”


“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是构筑技术壁垒与引领产业生态的战略工具。主导或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相关行业标准的制定,意味着将自身的技术路线和解决方案转化为市场准入门槛和竞争规则,从而在未来的竞争中占据主导地位。而将本国优势技术推向国际标准、主导制定国际标准,能够有效避免在关键技术与产业领域受制于人,其战略意义远超技术层面,是构建、引领自主可控产业生态的核心举措。


相较于2016版《指南》提出的“本文件适用于基于科技成果研制我国标准的活动”,2025版《指南》提出的是“本文件适用于基于科技成果研制标准的活动”,适用范围不再仅聚焦于本国标准研制,文件中新增了较大篇幅的科技成果转化为国际标准路径内容,这为我国优势科技成果纳入国际标准体系提供了技术支撑。长远来看,这些变化有助于在相关领域推动形成以我国技术体系为核心的全球产业生态,同时也是在国际规则层面争取话语权、赢得战略主动的关键路径


以动态的观点看待标准化与科技创新的关系。一方面,标准化过程将技术知识进行提炼、整合,并形成明确、可传播的文件,使其易于被行业内企业或其他机构学习、应用、改进与再创新,减少重复研发投入,可以显著提升全社会的创新效率。同时,标准化过程还能够有效促进创新生态系统中来自学术界、产业界、用户方和公共机构的互动与协同,形成良性的知识溢出与累积效应,并激发新的创新。另一方面,也有研究指出,当具体技术项目依赖的标准数量超过某个临界点时,可能因成本原因导致消极影响超过积极影响。既定标准更倾向于渐进式创新而非突破性创新,则有可能导致对于新的替代技术投资不足;如果质量标准过高,企业可能会将资金资源从研发中抽离,从而制约下一阶段的创新。因此,在标准化工作具体实践中,对于待立项标准,我们要充分分析评估该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对于既定标准,应建立动态评估与更新代替机制,以更好地持续赋能创新


将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战略性工作。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将健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协同发展机制,加快推进人工智能、脑机接口、量子信息、高端装备等关键和新兴技术领域的标准制定,为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提供坚实技术支撑”。这一工作超越了技术本身,关乎创新生态的构建、产业竞争力的提升和国家创新体系的效能。充分认识其深层价值,有利于我们在政策制定、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实践中用好“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这一战略工具


来源:《中国科学报》 (2025-11-10 第4版 转移转化),作者池长昀,上海市科技成果评价研究院副院长。

07-29
2025

江苏修订法规促科技成果转化 打通从科技强到产业强的通道

7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本次修订针对转化难点和瓶颈制约,将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通过完善评价机制和审慎包容监管,提升各方主体参与转化动力。

本次修订突出体现了改革精神,推动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典型的如,围绕尊重和维护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积极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有关条款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明确了成果完成单位转化自主权,完善了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等收益分配制度。其中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收入不受工资总额、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为打通从科技强到产业强的通道,有关条款强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实施,明确了成果持有者进行转化的方式,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将成果作价投资的方式,以及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具体路径。修订草案还强化企业主体作用,支持其加大投入建立研发机构,承接转化国内外科技成果,并支持研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许可中小企业使用科技成果,解决中小企业研发能力弱、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缺位的问题。

本次修订健全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其中众多条款旨在发挥江苏丰富科教资源优势。比如,支持推进全国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江苏)建设,支持高等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支持大学科技园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平台;推动省级以上高新区与高校协同创新、融合发展,支持开发区、研发机构、高校、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验证平台,等等。

围绕全面提升保障水平,充分释放科技成果转化动能,修订草案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有利于促转化的人才考核评价制度、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制度,规定科技人员离岗、挂职、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并要求财政、科技等部门建立有利于促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以及人员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为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审慎包容监管,对于相关负责人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其决策责任。

来源:新华日报